标准工时、综合计算工时、不定时工时三种制度加班费分别计算:工作日延时 150%、休息日 200%、法定节假日 300%;综合工时制按周期算总账,超标准工时部分一律 150%;小时工资 = 月基数 ÷ 174 小时(21.75 天 × 8)。选对工时制度,加班钱一笔一笔算明白。
标准工时制是默认制度: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、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。工作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,按不低于工资 150% 支付;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按 200% 支付;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,按 300% 支付,且不能用补休代替。综合计算工时制(常见于交通、建筑、旅游、仓储等行业)是以周、月、季、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,某一天干 12 小时不算加班,只有整个周期的总工时超过法定标准(月 166.64 小时、季 500 小时、年 2000 小时),超出部分才统一按 150% 付延时加班费;法定节假日上班无论是否超时都按 300% 单独支付,休息日上班不单独按 200% 计。不定时工作制(常见于高管、外勤、推销、长途运输等)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,工作日延时和休息日上班一般没有加班费,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给 300% 看地方规定——北京、上海、江苏、深圳等地支持,广东等地裁审口径一般不支持。
国家统一口径:年计薪天数 =(365 − 104 个休息日)÷ 12 = 21.75 天(11 天法定节假日计薪故不扣除),月计薪小时 = 21.75 × 8 = 174 小时。小时加班费基数 = 月加班费计算基数 ÷ 174。基数一般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;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多地按集体合同或实际工资的 70% 等口径确定,但任何口径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本工具按「月基数 ÷ 174」计算,如你所在地有特别规定,可把经折算后的基数填入。
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是单位说了算,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审批(各地人社局公示批复文件),且只能在批准的岗位、期限内实行。单位只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里写「本岗位实行综合工时/不定时」却拿不出批文的,加班费仍按标准工时制认定。用本工具算完如果发现差额很大,先确认岗位有没有在有效批文范围内。
主要法条:《劳动法》第 39、41、44 条;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(劳部发〔1994〕489号)第 13 条;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》(劳部发〔1994〕503号);劳社部发〔2008〕3号(21.75 天)。
免责:本工具按全国通用规则测算,地方工资支付规定(基数口径、不定时节假日 300%、值班认定等)存在差异,实际以当地人社局/仲裁口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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