累计工龄查全年应享(5 / 10 / 15 天),年中入职或离职按当年在本单位日历天数折算(不足 1 天舍去);日工资 = 月均工资(剔除加班费)÷ 21.75;应休未休每天法定 300%,其中已发本薪 100%,离职结算另行补付 200%。该休的假、该拿的钱,一笔一笔算清楚。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职工,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这里的工龄是累计工作年限——不只算在现单位的时间,你在以前所有用人单位(含机关事业单位)的工作时间都合并计算,可以用社保缴费记录、劳动合同、离职证明、档案等证明。全年应享天数按累计工龄分三档: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5 天;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10 天;满 20 年的 15 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
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条件的,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;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按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折算。公式统一为:(当年度在本单位日历天数 ÷ 365)× 全年应享天数,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——注意是直接舍去(向下取整),不是四舍五入。例如全年应享 5 天、当年在岗 200 天:200÷365×5 = 2.74 天,折算应休 2 天。全年都在本单位的(1月1日至12月31日),直接享受全年天数,不折算。
单位因生产、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经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;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单位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%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,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已经支付的工资收入 100%。所以在离职结算、仲裁主张时,通常表述为「另行支付 200%」(另外的 100% 已经随每月工资发过,不能重复要)。日工资 = 离职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÷ 21.75。反过来,如果离职时年假休多了,单位也不得扣回工资(实施办法第 12 条明确规定不扣)。
如果是用人单位安排休假,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,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(即没有额外 200%)。所以「自愿放弃年假」的书面承诺要慎重签;反过来,单位拿不出你书面提出不休的证据,就应当支付 300%。本工具默认按单位未安排休假、你也未书面放弃的法定情形测算。
主要法条: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14号,2008年施行)第 2、3、4、5 条;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(人社部令第1号)第 3、5、10、11、12 条;劳社部发〔2008〕3号(月计薪天数 21.75 天)。
时效提示:年休假工资中「额外 200%」部分多数地区按福利待遇适用一年仲裁时效(从次年 12 月 31 日或离职之日起算,各地口径略有差异),正常工资 100% 部分按劳动报酬规则。被拒付可拨 12333 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。
免责:本工具按全国通用规则测算,折算口径、时效起算、基数构成(奖金/津贴是否计入)各地裁审存在差异,实际以当地人社局/仲裁口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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