📖 名物考据 📖 直接看详解

古人的死刑为什么要等到秋后?春天杀人会怎么样?

难度 · 烧脑 ★★★★★ 📖 约 3016 字 · 8 分钟 📅 10月6日 19:16 放出 ⭐ 精编
问 每日 50 问本站 当天第 46 / 50 道 · 👀 15 次阅读 看这一天的全部 →
✅ 直接答案

赏以春夏,刑以秋冬。

💡 想自己推一推的话:这不是习俗,是法条,而且违反它是要判官自己去坐牢的。先看看唐律把这条写在哪一篇、判多少年,再想想春天为什么不能杀人——那套道理在当时的分量,比今天想象的重得多。
解 本站详解原创撰写 📖 3016 字 · 约 8 分钟读完

戏曲小说里常说一句:秋后问斩。

这句话今天听着像套话,其实不是。它背后有一整套很认真、也很较真的制度。

而且那套制度是写进法律里的,违反了要判官自己去坐牢。

唐律里有一条,写得非常具体。

《唐律疏议》规定:立春以后到秋分以前处决死刑的,判官要徒一年。

请注意这一条的性质:它不是劝告,是罪。也就是说,官员如果在春天杀了人,他自己就要坐牢一年。

这一条让我觉得有意思的地方在于,它管的是程序,不是案情。一个人该不该死是一回事,什么时候杀他是另一回事;该死的人如果在不该杀的季节被杀了,主事的官要担罪。

所以秋后问斩不是习俗,是法条。而且它有刑期——违者徒一年。

那么这个规矩是从哪儿来的?这得往上追。

这个规矩的来头很老,老到先秦。

《礼记·月令》讲孟秋之月,说凉风到了、白露降了、寒蝉叫了、鹰开始捕鸟,然后说用始行戮——到这个时候才可以开始行刑。

《左传》里也有一句更概括的话:赏以春夏,刑以秋冬。

这两处合起来,就是这套制度的底子:赏和刑都要跟着季节走。

春天是生长的,夏天是繁盛的,所以这时候该行赏;秋天是收敛的,冬天是闭藏的,所以这时候该用刑。

这个想法今天听起来像迷信,可在当时是一套很成体系的道理,叫天人感应。人间的政令要和天地之间的节律对齐,对不上就是失序,失序就要出事。

那么落到具体的日子里,这套东西是什么样子?

唐制是立春后、秋分前不许决死刑。也就是说,能行刑的窗口从秋分开始,到立春为止。

秋冬两季里,又以秋冬之交的那一段为主。

所以一个判了死刑的人,如果案子在春天结了,他就要在牢里一直等到秋天。这段时间有名字,叫监候——不是不确定他死不死,是他死不死早就定了,死期要等着季节来定。

我想象过那几个月。一个人的罪名早就定了,文书也齐了,剩下的只有一件事:等天冷下来。

这件事今天读起来很残酷。可在当时,它反而是要表示慎重——因为按那时的观念,在不对的季节杀人,是给国家招灾。

不过这套规矩有例外,而且例外很能说明它的性质。

唐律在同一条里接着说:若犯恶逆以上,以及奴婢、部曲杀主者,不拘此令。恶逆是十恶里的一类,指殴打、谋杀尊长这一类的事。这类人犯不受季节限制,什么时候审结就什么时候执行。

这个例外我觉得特别值得看。它说明季节的禁忌不是绝对的——它管的是常规,管不住那些忍不了的案子。

也就是说,天人感应那套道理再大,也大不过某一类案件在当时人心里引起的震动。春生夏长是一回事,有人杀了尊长是另一回事;后者一旦发生,就不必再等秋天了。

所以秋后问斩其实只是常规,不是通例。戏曲里那么说,说的是一般情形;真到了十恶那一层,古人是不等的。

顺便算一算这个窗口有多长。

立春一般在二月上旬,秋分一般在九月下旬。两者之间大约有七个月是不能行刑的;而能行刑的那一段,从秋分到次年立春,约五个月。

也就是说,一年里有多半的时间,朝廷是不能杀人的。

这个数我第一次算出来的时候有点意外。我们平时讲古代的刑罚,想到的都是严酷;可单看这一条,一年中有七个月是不杀的。

当然这不等于宽厚,那个时代有那个时代的狠处。可至少在这一条上,古人给自己设的限制,比我们以为的要多。

而在这套规矩之外,还有大赦。

新君即位、改元、立太子、遇着灾异,都可能赦。赦的时候,十恶不在其中;不在十恶里的,就有可能活下来。

这一点我在别的史料里也见过印证,可见不是虚文。

一套规矩能行用上千年,靠的往往不是它多有道理,而是它确实能挡住一些事——而那些被挡住的事,多半没有留下记录。

我想,这大概也是它留给后人的一点余地。

说到十恶,我想把它列出来看看,因为它很能说明古人最不能忍的是什么。十恶的名目是这样的: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。头三条是冲着皇权来的,最后几条是冲着家庭和伦常来的,中间的不道指的是杀人而手段残忍那一类。这个排列我一直觉得有意思:它把最大的两件事绑在了一处。反对朝廷和打骂父母,在今天看来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,可在当时它们属于同一张清单。而十恶不赦这个成语就是从这里来的——不是说这十种罪不能赦,是说凡在这张单子上的,遇着大赦也不在赦免之列。所以唐律说恶逆以上不拘此令,等于把这张单子上的某一部分从季节的规矩里摘了出去:秋天的禁忌再大,也盖不住这一张单子。

不孝这一条我想多说一句。在十恶里,不孝指的是告发父母、咒骂父母、父母在而不分家另过、服丧期间嫁娶作乐这一类的事。今天看来,这些多半是家事,可在当时它们是重罪,而且重到不能赦免。我不打算评判这个,只想指出一件事:古人把家看得和国一样重,而且把它写进了最重的那一张罪单里。所以当我们看到秋后问斩这样的规矩时,别忘了它背后还有这样一张单子。一边是拖,一边是不等;一边讲天时,一边讲纲常。这两样是同时存在的,而且常常互相顶着。

还有一道手续,比季节更让人意外,那就是复奏。

唐制规定,死刑要复奏。贞观五年(631)下过一道诏:在京的衙门决死囚,要在两天之内复奏五次;外州的,复奏三次。

复奏的意思是报上去,请皇帝再核一遍。而五复奏是在两天之内做五遍——同一件事要反复报到御前五次,一次一次地请他再想一想。

这个制度有个出名的由头。唐太宗因为错杀了一个叫张蕴古的官,事后很后悔,才定了这一条,事情记在《旧唐书》里。

我读到这一段的时候,觉得那条徒一年忽然有了另一层意思。唐律把行刑的时间卡得那么死,不是为了折磨犯人,是为了把这件不可逆的事往后拖——拖到季节对,拖到奏报够,拖到没人能说这是仓促之间办成的。

一个朝廷对杀错人这件事有多怕,看看这些手续就知道了。

这套办法到明清变得更复杂,复杂到有了专门的名字。明代有朝审,清代有秋审。

秋审在每年秋天办,把各省报上来的死刑案子集中复核一遍,然后分等:情实的、缓决的、可矜的,还有留养承祀的。情实是案情属实、该执行的;缓决是还要再押一年;可矜是有可悯之处,可能减等。

分完等,情实的那一份还要呈上去,由皇帝勾决。勾了的,当年执行;没勾的,就再等一年。

所以清代一个人判了斩监候,可能要在牢里过上好几个秋天。有的案子一缓再缓,最后就缓成了不执行。

我觉得这一层是这套制度里最实在的部分:所有的季节禁忌、天人感应,最后都变成了再复核一遍和再等一年。而每多等一年,就多一批人活下来。

最后说一句我自己的疑问:这套道理为什么能立住上千年?

天人感应今天听着很玄,可在当时它是很硬的。我想原因大概是这样——古人没有别的东西能保证自己不犯错。制度、律令、文书都是人做的,而人做的东西总有漏洞;季节是唯一一个不由人定的东西,它每年照来,谁也改不了。

所以用季节来卡行刑,等于找了一个人和皇帝都动不了的东西,当作最后一道闸。

这个想法我觉得挺聪明,也有点无奈:正因为找不出更可靠的办法,才只好拿天时来挡一挡。

所以秋后问斩这四个字,比我们以为的要重得多。

它不是一个时间,是一整套东西:先秦的月令,汉代的阴阳,唐律的条文,贞观的复奏,清代的勾决。

一整套都在往同一个方向使劲,那就是让这件事慢一点。

我现在听到这四个字,感觉和以前不一样了。它说的不是秋天杀人,它说的是不要急着杀人。

一个社会愿意为这件事设多少道坎,多少能看出它对人命是什么态度。唐人设了季节、设了复奏、还设了徒一年的罪。

这些坎今天看来有些可笑,有些迂,可它们确实挡住过一些人。

我想,这就够了。

我把这些加起来,觉得这四个字里藏着一种很矛盾的东西:它既想把人杀得合乎天时,又怕杀错;既讲究季节,又在最恨的时候什么都不顾。

制度大概从来都是这样,一边讲道理,一边留后门。

📜出处与依据公版古籍原文可引用
《唐律疏议》卷三十《断狱律》:「诸立春以后、秋分以前决死刑者,徒一年。」又「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、部曲杀主者,不拘此令」;《礼记·月令》孟秋之月:「凉风至,白露降,寒蝉鸣,鹰乃祭鸟,用始行戮」;《左传·襄公二十六年》:「赏以春夏,刑以秋冬」;天人感应之说大行于西汉,见董仲舒《春秋繁露·四时之副》等;唐制死刑复奏,贞观五年(631)诏「在京诸司奏决死囚,宜二日中五复奏,天下诸州三复奏」,见《旧唐书·刑法志》《唐会要》;明清有朝审、秋审之制,见《明会典》《清史稿·刑法志》;清代秋审将监候人犯分为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留养承祀等,情实者勾决,见《清史稿·刑法志》及《秋谳志略》;斩立决与斩监候之别见《大清律例》。

🔗 顺着这题往下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