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清照四十九岁再嫁,不到一百天就告到了官府——她为什么宁肯自己坐牢也要离?
忍以桑榆之晚节,配兹驵侩之下才。
忍以桑榆之晚节,配兹驵侩之下才。
绍兴二年(1132)九月,临安城里办了一桩不大不小的官司。案情本身平常得很,只是告发人的身份有点特别。
被告的是一个叫张汝舟的官员。有人告他当年应举的次数是虚报的,靠这个混进了官身。告发他的人不是别人,正是他自己的妻子。
结果张汝舟罪名成立,除名之后编管柳州。一桩看似普通的官场案子,牵着的却是一个很不寻常的告发人。
这件事写进了南宋人李心传的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。那是一部编年体的史料,记事一向很省。
他写完张汝舟的处置之后,补了一句:这位李氏,是李格非的女儿,能写歌词,自号易安居士。一部编年史里为什么要插这么一句闲笔?大概是因为在李心传看来,一个以词出名的女人跑到官府去告自己的丈夫,这件事本身就值得一记。
这里要说一句宋朝的规矩:妻子告发丈夫,即便告的是实情,按律也要坐牢。她显然是知道这一点的。
这一年李清照四十九岁。她与前夫赵明诚之间没有子女。
而三年前丧夫之后的那一段日子,是后面这些事的一层背景。不先讲清楚,就接不上。
三年前,也就是建炎三年(1129)八月,赵明诚在建康病故,那年他四十九岁,李清照四十六岁。两个人从青州归来堂起就开始收集金石书画,前后积了二十年,光屋子就装了十余间。赵明诚一死,这批东西全压在她一个人身上。她原本想把主要的图籍送到朝廷去,可那时高宗在江南一带行踪不定,她就带着这批东西一路追着行在走:从建康到洪州,从洪州到剡县,再到温州、越州、衢州。金兵追得紧,东西散得更快。到绍兴二年前后,她手里剩下的已经不多了。
她在《金石录后序》里把这些经过写得极细。剩下的那一部分里,有被人趁乱盗走的,有被人拿几件铜器巧换掉的,也有被有权势的人强行取去的。
篇末她写了一句话,读到这里很难不动容:何得之艰而失之易也。
一个四十九岁的女人,没有子女,父母早已不在。夫家这一边也已破落,能指望的人不多。
她身边连一个能替她拿主意的近亲都没有。弟弟李迒那时尚在朝廷里做着一个不大的官,自顾不暇。
就是在这样的处境里,绍兴二年的夏天,她嫁给了张汝舟。议论这件事的人,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断过。
张汝舟这个人,史料里留下的痕迹不多。只知道他当时是个不大的官,在诸军审计司里任职。
他为什么要娶一个四十九岁、而且家产已经所剩无几的女人,后人有两种说法。
一种说他图的是赵家剩下的那些金石书画。李清照在事后写的那封信里,用了「彼素抱璧之将往,决欲杀之」这样的话——意思大约是,对方原本就是冲着她怀里那块玉来的。
另一种说法要平板得多:一个丧偶的中年官员想续弦,一个无依的中年寡妇想有个着落,本来就是很常见的事。
无论出于哪一种,这桩婚事很快就坏了。
李清照那封信里对这段日子有一句极重的形容:忍以桑榆之晚节,配兹驵侩之下才。
桑榆说的是年月已晚,驵侩指的则是他这个人俗不可耐,市侩气重。这两个词放在一处,她下笔时的心情可想而知。
至于为什么这么快就反目,信里讲得也不算含糊。
她说自己是「身既怀臭之可嫌,惟求脱去」,也就是说日子已经到了难以忍耐的地步。
而真正让她能一刀两断的,是她手里握着张汝舟的一个把柄,也就是宋人记载里那四个字:妄增举数。
这四个字,得解释一句才明白。
宋代科举有一种照顾老举子的办法,叫作特奏名:应举到了一定次数仍然没有中式,可以由朝廷特别赐一个出身。
次数是要算的,所以举数成了能不能沾到这个恩典的依据。张汝舟虚报了自己的应举次数,他的官就是这么来的。
这是一条一查就能落实的罪,而且查起来并不难。
于是她去了官府。这一步迈出去,她自己就要搭进去两年牢狱。
整件事里最不好理解的地方就在这里。她明明知道后果,可她还是去了。
有人替她算过:以她当时的处境,若是把这口气忍下去,未必就会落到什么地步。
可换个角度想,一个能在二十岁上写出那些词的人,到五十岁也不会忽然变得能忍。
张汝舟除名,编管柳州;李清照这边按律本该系狱,她也确实进了牢。
至于她被关了多久,各家说法不一。宋人的记载里有一种说法是九日,另一种把它说得更长。
最后是翰林学士綦崇礼出面,把她保了出来。
事后她给綦崇礼写了一封信,就是后来传下来的《投翰林学士綦崇礼启》。
这一封信今天读起来让人有点不好受。它写得极尽感激,也写得极尽难堪——一个人要到什么地步,才需要把自己再嫁与反目的经过,一件一件地写给一个外人听。
而这封信,也成了这件事最硬的一份证据。
真正麻烦的地方其实在后面。这样一桩在宋代自有记载、并且当事人自己也写到的事,从明代开始有人不认了。最先提出疑问的是明人,接下来清代的俞正燮做了一篇《易安居士事辑》,用力最勤,专门要把这件事从李清照的一生里抹掉。他的一条理由是,李清照出身名门,父亲李格非是苏门的人物,夫家又做过宰相,这样的人家怎么会让她在这个时候改嫁;另一条理由是时间算不下来,绍兴二年前后她各处流徙,行踪很难排出一段可以成婚的空档。俞正燮之后,陆心源、李慈铭等人都接着做过类似的文章,路数大同小异,多半集中在排比年月与怀疑记载者的动机上。这些考据做得很细,有些地方也确实戳到了宋人记载的疏漏处。
可是有一条他们绕不开:李清照自己写的那封信。
只要《投翰林学士綦崇礼启》出自她手,这场婚事就发生过。
后来的办法是把这封信说成伪作,或者说成是别人嫁祸篡改。可是要证伪就得拿出足够的理由,而这些理由本身又多半建立在「她不该这样」的预设上。
于是这里出现了整件事里最有意思的一层。
明清两代争着替李清照辩白的人,用的其实是他们自己的标准。
到了明清,朝廷旌表节妇,地方志里列女成篇,一个寡妇守不守得住成了极大的事情。
他们很难想象宋代并不是这样。
而宋代其实另有情形:妇人再嫁在当时并不稀奇,士大夫家的女子改适的例子随手就能数出几个来。范仲淹的母亲谢氏就曾改嫁朱氏,这件事范仲淹自己从来没有讳言。
换句话说,李清照的那件事,放在当时的风气里,未必像后人想的那么惊世骇俗。
把它看成奇耻大辱,因而认定一定有人在污蔑,这恰恰说明看的人离那个时代已经很远了。
到了近代,翻案的空气淡下去,学者重新回到史料本身。
李心传是南宋人,记这件事相去不远;赵彦卫的《云麓漫钞》又把那封信全文钞了进去。这些材料凑在一起,很难说是谁在一手编排。
于是多数意见回到了原点:事情是真的。
她四十九岁再嫁,前后不到一百天就散了。
她宁可自己去坐牢,也要把这桩婚事了结干净——这个人写词极细,做起事来也一样决断。
而在她后半生留下的文字里,几乎没有提过这一段。
今天能读到的她晚年的作品,多半写的还是汴京的旧事、那些已经散掉的东西。
「中州盛日,闺门多暇,记得偏重三五。」这是她在《永遇乐》里写的句子。
一个人在暮年反复想起的,是少年时候的上元灯市。
这一年之后,李清照又活了二十多年,大约卒于绍兴二十五年(1155),活到七十三岁上下。她最后这些年是怎么过的,留下来的材料极少。
能确定的是,她仍旧在收拾赵明诚的遗稿,替《金石录》写成了那篇有名的序;也仍旧在写词,只是笔下再没有了年轻时候的轻快。
那场官司在她生前留下什么影响,今天已经看不太清楚。南宋的笔记里提起她,还是把她放在本朝最出色的词人里面,似乎并没有因为这件事而把她看低。
真正把它当成污点、并且花了几百年工夫要替她洗掉的,是后来的朝代。这件事说起来有点讽刺:替她辩白的人越多,她这一段经历反而显得越见不得人。
其实照宋人的眼光看,她做的只是一件必须了结的事。把它说成羞耻的,是宋以后的人。
至于绍兴二年那一场,她一个字也没有写下来。让它留在别人的记载里,也许是她自己的意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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