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标的总额,不是已付金额。
违约金基数通常按未履行部分计算。
逾期付款多用按日;解约、根本违约多用比例。
按日计算时此项不用填,用下面的日万分之几。
常见「日万分之五」= 年化 18.25%,接近但高于 LPR 四倍时可能被调减。
仅「直接约定固定金额」时使用。
能被证据支持的损失:差价、维修费、误工、租金等。没有证据的损失法院一般不认。
支持按场景、常见约定与司法态度搜索。
填合同金额与约定比例,看看违约金会不会被调减。
比例来自行业惯例与指导案例,具体以合同与法院认定为准,共 0 条。
| 场景 | 常见约定 | 司法态度 | 举证要点 |
|---|
⚠️ 说明:本页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通行理解整理,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违约金是否过高,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判断;司法解释明确「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」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,可请求适当减少。
法院会综合合同履行程度、当事人过错、预期利益、是否已部分履行等因素裁量,30% 不是绝对红线,只是常见的调整参考线。
涉及大额合同,请委托律师结合证据评估。
违约金不是「合同写了多少就赔多少」。
《民法典》第 585 条给了双方一个调整阀门:约定过高可以请求减少,过低可以请求增加。
实践中最常用的参考线是: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 30%,一般可认定为「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」。
本工具帮你算三件事:
· 约定违约金:按比例 / 固定金额 / 日万分之几 × 天数;
· 调整参考线:实际损失 × 1.3;
· 可能被调减的金额:约定违约金 − 参考线(若为正)。
还会提示两点最容易翻车的地方:违约金基数应是未履行部分,以及实际损失必须有证据——口头说「我损失很大」在法庭上不算数。
违约金的法律逻辑
① 以补偿为主,惩罚为辅
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填补守约方的损失,不是让守约方发财。所以「合同写了 100% 也照赔」是误解。
② 过高的调整标准
《民法典》585 条第 2 款: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。
司法解释的通行口径:超过实际损失 30% 一般可认定「过分高于」。
例:实际损失 2 万,违约金约定 5 万 → 参考线 2.6 万,超出的 2.4 万有较大概率被调减。
③ 基数怎么定
违约金基数一般是未履行部分的合同金额,而不是合同总额。
已履行 60%,只剩 40% 未履行,就按 40% 计——这一点在装修、供货、服务合同里经常被算错。
④ 按日违约金的年化陷阱
「日万分之五」听起来很小,年化是 0.05% × 365 = 18.25%。
而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是 LPR × 4(当前约 12%),逾期付款违约金长期远超这个数时,法院很可能参照借贷上限调减。
⑤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用
《民法典》588 条: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,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。
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,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。
怎么谈更有利
· 主张方:把损失证据做扎实(合同差价、替代交易成本、资金占用利息);
· 抗辩方:主动提出「损失未举证 + 违约金过高」,请求酌减,并强调已部分履行、对方也有过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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