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润总额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。差的那几项,往往就是多缴税的地方。
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 60% 扣除且不超过营收 5‰;广告宣传费一般不超过营收 15%;罚款、滞纳金、赞助支出不得扣除;职工福利费、工会经费、教育经费各有比例上限。这些在会计上都是费用,在税务上要调回来。
反过来,研发费用加计扣除、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、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,都是合法的调减项。前提是辅助账与凭证齐全,事后补做往往来不及。
季度预缴按实际利润额计算,年度汇算再调整。如果平时不做测算,年底一次性补税很容易打乱现金流。建议每季度用同一套口径跑一次,把调整项摊到平时处理。
应纳税所得额 = 利润总额 + 纳税调增 − 纳税调减 −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。业务招待费超限、罚款滞纳金、超标福利费要调增;免税收入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调减。
不是。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按 5% 实际税负,超过部分按 25% 计算,属于分段计算。但从业人数超过 300 人、资产总额超过 5000 万,就整体不能享受。
不能叠加,只能择优。多数情况下小微 5% 更低,但高新资格还影响研发加计、财政补贴与招投标,需要综合判断。
一般企业结转 5 年,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为 10 年。亏损年度的申报表与凭证要留好,否则汇算时无法弥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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