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违约金档位对照表
| 取消时点 | 境内旅游 | 出境旅游(含港澳台) |
|---|---|---|
| 出发前 30 日以上 | 0% | 0% |
| 出发前 29–15 日 | 0% | 5% |
| 出发前 14–8 日 | 0% | 20% |
| 出发前 7 日 | 0% | 40% |
| 出发前 6–4 日 | 20% | 40% |
| 出发前 3–1 日 | 40% | 40% |
| 出发当日 | 60% | 60% |
上表为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常见的违约金比例,实际以你签署的合同为准。部分社会旅行社使用自拟合同,比例可能更高,但明显偏离实际损失的条款可以主张调整。
先确定总价与离出发还有几天
取消日期与出发日期联动,切换档位会同步更新违约金比例。
只填旅行社已实际支出、且无法退回的部分
旅行社主张扣费时,应能提供机票退票单、酒店取消确认等凭证。
档位由取消天数决定,比例可以手动覆盖
违约金与已产生损失只取较高的一项扣除,避免同一笔损失被收两次。旅游法要求扣除的是「必要的费用」,违约金属于另一性质。
¥7,200.00损失据实扣除后,再按合同总价收一遍违约金。旅行社常在合同里这样约定,但是否有效要看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。
¥4,640.00应退区间取两种口径的结果:下限为叠加扣除,上限为不重复扣除。
把对方口头或书面给出的退款额放进来
同一份合同,早几天通知能多退多少
| 取消时点 | 档位比例 | 违约金 | 不重复应退 | 叠加应退 | 参考中位 |
|---|
表中按当前合同总价与已产生费用计算,档位比例按线路类型自动取;手动覆盖的比例仅作用于主结果。
旅行社计调一次核对多份合同的退款
格式:合同总价, 境内/出境, 取消天数, 机票, 酒店, 其他, 违约金%(可省略,省略时按档位自动取);以 # 开头的行会被忽略。
| 合同总价 | 类型 | 天数 | 档位 | 损失 | 违约金 | 不重复应退 | 叠加应退 | 参考中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粘贴清单后点「批量核算」,或点「填入示例」先看一组结果。 | ||||||||
批量结果按合同总价与档位比例计算,不重复扣除与叠加扣除同时给出,方便统一对客解释。
结合取消档位、实际损失与两种扣除口径,梳理可以主张的扣减项、需要索要的凭证,以及和旅行社沟通时的切入点。点击后需先完成人机验证。
旅行社团费不是普通商品,取消时已经发生的机票、酒店、签证等费用无法凭空消失。争议通常集中在两件事:这些损失是否真实、是否已经扣过一次违约金还要再扣。
| 取消时点 | 境内旅游 | 出境旅游(含港澳台) |
|---|---|---|
| 出发前 30 日以上 | 0% | 0% |
| 出发前 29–15 日 | 0% | 5% |
| 出发前 14–8 日 | 0% | 20% |
| 出发前 7 日 | 0% | 40% |
| 出发前 6–4 日 | 20% | 40% |
| 出发前 3–1 日 | 40% | 40% |
| 出发当日 | 60% | 60% |
上表为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常见的违约金比例,实际以你签署的合同为准。部分社会旅行社使用自拟合同,比例可能更高,但明显偏离实际损失的条款可以主张调整。
旅游法规定,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,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,将余款退还。必要费用指为安排行程已实际支出、且无法退回的部分,常见有:
旅行社主张扣除时,应当说明费用项目与金额,并能提供相应凭证。只有报价、没有凭证的「综合损失」缺乏依据。
这是退费金额差异最大的地方。违约金是对解约行为的约定责任,必要费用是已经发生的实际支出,两者性质不同,但指向的往往是同一笔损失。
不重复扣除:在损失与违约金中取较高者扣除,避免同一损失收两次,也是本工具默认的协商口径。
叠加扣除:先据实扣损失,再按合同总价收违约金。合同常这么写,但若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,可以请求适当减少。
先书面通知解约并保留发送记录,再要求旅行社出具费用清单与凭证,核对档位天数与比例是否与合同一致。对不合理的叠加扣费,可向文旅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主张调整。
因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原因导致行程取消的,通常不适用上述违约金档位,应扣除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的费用后退还余款。